方工针锋相对:“中介费、手续费等是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合法存在的,范围有限,请托人、成、李都十分明确,这些钱是因成有权,用权谋了利益,所以才得利的,这种性质只能是贿赂。” 辩护人接着说:“被告人没有收钱、没有实际占有,不构成受贿。李平对被告人隐瞒了收入的真实情况,直到法庭调查,被告人始终不知道李平是如何得到这些钱的。” 方工依然针锋相对:“成克杰和李平有共同故意,有共同行为,无论是成克杰利用职权谋取利益,还是李平直接接受他人财物,均是二人共同意志,互为前提,互相配合。此案还有一个特点,即成克杰与李平曾共同商议,为结婚共同准备钱财。利用成职权,为他人谋利,收受赃物,就是他们为结婚准备物质条件的措施,所以,不仅仅是李平收钱、占有,而是二人共同行为。” 辩护人又提出:“成克杰是帮助李平赚钱,不是收受贿赂;是以权谋私、滥用职权,不是受贿。”
方工反驳道:“成克杰不仅仅是帮助李平获取财物,所得财物成克杰也有份,有支配权。不是经营赚钱,而是权钱交易,行为性质是受贿,是二人共同受贿,而绝非帮李平赚钱。成克杰的行为也绝不仅仅是一般的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行为,已构成犯罪。” 辩护人揪住具体枝节又发表了辩护意见: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,李平为此收受好处费是其个人的商业行为,即使违法,也应该由李平承担法律责任,而不应由成克杰承担。 公诉人反驳说: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即构成受贿罪,是否正当履行职务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。所以,成克杰只要收取了“好处费”,就构成受贿罪。 辩护人又提出:成克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涉案全部财物,应视为自首。 公诉人批驳道:成克杰是在群众揭发、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作出如实供述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之后,才逐步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,不属自动投案,并且成克杰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受贿事实,故其不具备自首要件,自首不能成立。虽然成克杰曾写信给李平,表示愿意将他和李平的受贿赃款退回,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积极配合下追缴的。 辩论越来越激烈,方工和他的同伴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出色,而对方律师的表现也很出色,双方都有一种棋逢对手的感觉。 成克杰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说:“起诉书认定我的一些行为是受贿犯罪,太牵强了,我难以接受,是根据主观判断下的结论。是党把我从壮族山村选送上大学,培养、锻炼、提拔担任领导职务。党和国家对我恩深似海,相反我竟做出了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,我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内疚,内心非常伤痛,也感到非常惭愧,我一定痛改前非。我相信各位法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。我一定承担依据法律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。” 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,此时已是14日晚,唇枪舌剑整整进行了两天。 接受注射死刑 2000年8月22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,驳回成克杰的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核准成克杰死刑。 作为1949年后伏法的中国最高官员,如何执行成克杰的死刑判决颇受外界关注。 9月14日,在秦城监狱,成克杰被验明正身。方工等作为“监斩官”,监督成克杰被执行死刑的全过程。 9点47分,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门口。他还是西装革履,头发梳得很妥帖。成克杰的表情似乎很平静,他望了一眼行刑室,没有说话,回过身来,向执行死刑的法警、医生和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一一握手。当他走到方工面前时,停顿了一下,注视着方工的眼睛点点头。方工也平静地注视着他,但方工的内心其实很不平静,一方面为成克杰感到惋惜,另一方面也有一种执法者的成就感——那些背叛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最严厉的惩处。 9点53分,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,准备接受注射死刑。 10点10分,成克杰死刑执行完毕,尸体即被送到火葬场火化。 就在当天,新华社播发了成克杰已被处决的消息,但未透露在何处、以何种方式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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