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克杰听罢说道:“证言涉及到我的都不属实。第一,她得好处费没告诉我;第二,她干什么我不清楚……以上证人证言这些事我没参与,也不知道。” 这时辩护人似乎也早有准备,开始宣读成克杰夫人亲笔书写的证言:“……我和丈夫成克杰感情一直很好,从来没有商量过离婚的事,老成与李平根本没那事儿……”然后他又出示了1996年春节成克杰全家合影,以此说明成克杰的家庭是很美满、和谐的,成克杰是很看中自己的家庭的。 方工立即反驳道:“该证言只能证明证人与成克杰的关系是单方面的,不能影响李平与成克杰准备离婚后结婚的事实。刚才辩护人宣读证言时少念一句话:‘我们家老成从来都是认认真真做事,坦坦荡荡做人’——这与成克杰的表现显然相悖,建议法庭慎重考虑这个证据的效力。至于那张照片,与本案事实无关,更难以说明其婚姻状况多好。” 然后法庭又传证人周坤出庭作证,公诉人又宣读了李平证言节录。 成克杰听后依然摇头:“一派胡言。李平拿好处费和每拿一笔钱都对我讲是胡说八道……” 辩护人立即接茬道:“事情过了好几年,这么多笔款项,李平记忆仍如此稳定,辩护人认为值得考虑,请法庭考虑其效力。” 公诉人反驳道:“李平记忆力问题与事实无关。” 辩护律师接着对成克杰进行了讯问。 辩护人:“你为什么让银兴公司和隧道局承揽工程?” 成克杰:“纯粹为了工作。” 辩护人:“有没有李平的关系?” 成克杰:“就是为了工作。没有李平我也会这么做。” 辩护人:“李平拿了钱,你为什么不让她退回去?”
成克杰:“李平既不是我老婆也不是我女儿,只是一个老同事的儿媳,我没权力管她。” 公诉人立即打断道:“提请法庭注意,辩护人的发问已远离今天的调查,并明显具有导向性。” …… 结束了一天半漫长的法庭调查和举证、质证后,接下来就是更加激烈的法庭辩论了。 棋逢对手 方工代表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后,成克杰为自己进行了辩解:“起诉书与事实有较大出入,不应是我犯受贿罪,我没收过钱……” 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:“本案的性质,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,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,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。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,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,没有共同存放钱物,没有共同设置账户,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、使用、受益和处分行为。被告人和李平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,约定李平名下的财产或存款归两人共有。此外,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,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。” 在成克杰自我狡辩和辩护人发言的过程中,方工仔细地做了记录,他记下了对方歪曲事实、违背法理的关键点,并迅速形成了答辩提纲。当法官询问公诉人意见时,方工沉稳地站起来,开始从容地答辩:“本案是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实施的受贿罪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。认定成、李共同犯受贿罪,不仅仅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,不仅仅基于二人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意图,不仅仅基于有共同为结婚而准备物质条件的动机,也不仅仅基于二人有共同支配贿赂款物的约定,而是根据二人出于共同动机、具有共同目的、形成共同故意、实施了共同行为,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,当然应承担罪责。” 辩护人接着发言:“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、手续费等,不是贿赂,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将任何一笔好处费据为己有。因此,被告人不具备为了获得好处费而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,有关建立在为获得好处费上而受贿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观要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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